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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授予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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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管辖体制 从2014年7月1日起,市、县(市、区)两级工商、质监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县(市、区)政府受理,对市工商、质监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现行管辖体制不变;对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的,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管辖。 二、修改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 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的通知》(潍府法发〔2010〕14号)要求,及时修改行政执法文件中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防止告知不到位而造成工作被动。
最新的行政复议权集中实施的规定是本规定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集中行使市政府及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不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市直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
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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