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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与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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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16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给独生子女5-15元的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夫妻双方都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各发放一半;父母离婚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放;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放;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放;(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养老金,或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当一次性补助。(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自领证之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向领证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四)农民和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照顾。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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