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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哪些的“撤销之诉”

2021-10-28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双方的诉讼目标,虽然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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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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