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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 (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
1、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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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呼吸困难分级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根据描述无法直接判定伤残等级,那么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来进行判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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