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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
1、企业无论作为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且向法院提供担保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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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如法院未责令担保,也可以不担保);对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但是,申请人要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因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因此,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依法为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 担保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同被保证人(申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以财物担保的,担保财物的价值不应低于受保全财产的价额。
1、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应该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在判决作出以前,当事人的是非并未确定,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而也就不应该因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蒙受损失,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被申请人一旦败诉,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也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有关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如法院未责令担保,也可以不担保;对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其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关于财产保全为哪些要提供担保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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