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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即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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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一般都是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拆迁户不配合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像是这种拆迁方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是非常的少见的,因为政府部门不是江湖骗子,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以后也是希望能够尽快开始拆迁工作,不履行补偿协议,拆迁工作是无法进行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如果实行货币补偿的,其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慎重考虑,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尤其要认真考虑房屋价格上涨因素;二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出现纠纷,最好是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协商解决争议的最好方式,一些合情合理的要求,往往能够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协商成立,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作为拆迁协议的补充。三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仅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还要注意不要超过时效。如请求撤销原拆迁协议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案例:2003年3月,拆迁人某开发商对被拆迁人纪某的房屋实施拆迁。拆迁时,拆迁人提供了对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或原地新建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纪某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按照当时的市场房屋评估价格给纪某进行了货币补偿。以后,该地的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上升,补偿金额远不够在原地购买同等面积的新房。2005年5月,纪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要求按申请裁决时的市场房屋价格赔付房款,或者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裁决机关接到裁决申请后,一直以不属于其职能管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纪某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请求信访部门责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其被拆迁房屋作出拆迁补偿行政裁决。
开发商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强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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