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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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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2)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与人有关的各种关系。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意见》(1)被告方面被取消城镇户籍,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2)追究赡养费事件的几个被告地址不在同一管辖区的,可由原告地址法院管辖的(3)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方面是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地址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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