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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请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
1、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鉴定行为。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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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结论,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交通事故认定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否成立,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份额。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具有“证据”性质,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证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铁定”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天津市××支(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1.医疗费194976.90元,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2.金294426元,被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此致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9年×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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