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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判断

2024-11-15
交警在处理道路时可能会出现错误判断,因此需要一个纠正错误的过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但是,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做出的。当事人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如果相对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在诉讼阶段提起诉讼,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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