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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3、在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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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办理低保: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未参加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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