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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符合低保的条件,就可以办理低保。城乡低保办理程序一、申请条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
低保申请条件非农业户口申请条件: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二、领取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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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6、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另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按期到委托的银行网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
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赡养人或赡养人,以及没有赡养、赡养或赡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仍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生活津贴标准的城市居民.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持有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结婚,在上述地区定居,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生活津贴标准.未及时办理户籍手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生活津贴标准的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其他符合城市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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