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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我国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计入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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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留守人员,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清算组依法指定的协助清算组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遗留问题、按要求回答债权人和清算组有关询问的破产企业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统计人员、保管人员、保卫人员必须留守。
依据我国企业的规定,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工资是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职工对管理人列出工资清单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续签合同,则不能享受停产留薪待遇。你的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公司将你认定为续签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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