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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点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既可为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为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
当时保价的时候,是如何约定的呢?有书面凭证吗?这种情况最好的方式就是起诉维权了。 现在你那边到底是什么一个情况我还不是很了解,所以不能说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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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两年以上,保险人不得解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理由之日起30日以上不行使消除。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以上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失效,现在已被《民法典》所取代,原52条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合同违反的如果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则该合同无效。
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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