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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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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十级标准是根据受伤人的伤残程度来划分的,其中伤残每一级别之间的程度差距为10%。当确认了伤残等级的时候,需要依据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的标准。我们知道伤残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
现简单提供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的问题 首先,伤残等级鉴定是涉及医学、法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应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鉴定才能最终确定,所以律师在此仅能对伤残等级鉴定及程序等问题作一介绍。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是依据有关伤残鉴定标准鉴定的。但因我国至今为止尚无统一适用的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领域标准有不下十个,比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等。由此实践中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标准也各异,各标准对等级的划分依据标准也有不同。通常实践中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个标准来进行,而很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来作为依据。但本案不可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所以本案通常会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进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在实践中也较少适用,一是因为0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后已不允许法院内部设立鉴定机构,要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外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本标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前由最高法院于05年1月1日针对法院的内设鉴定机构而制定实施的;二是因为,最高法院的该规定不能约束不受法院管理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可以不按照此标准执行。这是其一。 其二,在各鉴定标准中都会列举各等级的具体伤残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的“2分则”中的“2.10十级残疾”中列示了63种可评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形,关于眼睛十级伤残有以下列示:“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需注意的是,上述所列只是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还可能存在其他伤残情形,故标准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作出列示,由此各鉴定标准中多有规定其他的情形,比如《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总之,最关键的是,对各种伤残情形要本着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来进行,比如《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再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规定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最后,那么你孩子这种情况是否能构成伤残呢? 第一,鉴定伤残等级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才能进行。这就是说,只有等你孩子两个月后看瞳孔放大的症状是否能恢复,如恢复了自不存在伤残的问题,也就无法鉴定确定等级了。 第二,如果两个月复查后,仍然存在瞳孔放大且日后不可能恢复了,那么这时我认为构成十级伤残问题不大。有一点需先提及一下,除视力正常外,请具体咨询医生是否有其他病变,如有则其他病变可考虑伤残鉴定的问题。如果能排除其他病变等,其他一切正常,仅仅是瞳孔放大而无法治愈,则此时就应属于十级伤残。原因是前述的伤残划分依据,虽然正常人的眼睛瞳孔就要随着光线、环境等因素影响而放大或缩小,但是孩子的瞳孔放大将伴随着孩子的一生,这本身就是对眼睛的一个损坏,并可能造成孩子日后在生活中被别人嘲笑,从其自身角度讲,也将造成社会交往能力受限。故参照前述标准,鉴定为十级的可能性很大。 二、关于伤残鉴定的程序及标准等问题 在能确定有其他病变或者仅瞳孔放大而无法彻底治疗的情况下,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你并没有介绍给你孩子造成伤害的背景即因为自身原因还是他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故我认为大多数是因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内造成的,这就可能存在与他人甚至学校的赔偿问题,比如可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属于伤残,则要进行鉴定确定等级并计算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问题,您没有具体问此问题故在此不予介绍了。单纯就如何鉴定而言,一是选择鉴定机构,每个地方的省级司法厅都要公布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二是,就申请方式而言,可自行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如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到法院的也可申请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至于具体所需材料因各种申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申请书、病历、有关医疗诊断、检查等医学文书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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