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五级残疾;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六级残疾;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现简单提供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的问题 首先,伤残等级鉴定是涉及医学、法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应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鉴定才能最终确定,所以律师在此仅能对伤残等级鉴定及程序等问题作一介绍。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是依据有关伤残鉴定标准鉴定的。但因我国至今为止尚无统一适用的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领域标准有不下十个,比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等。由此实践中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标准也各异,各标准对等级的划分依据标准也有不同。通常实践中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个标准来进行,而很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来作为依据。但本案不可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所以本案通常会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进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在实践中也较少适用,一是因为0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后已不允许法院内部设立鉴定机构,要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外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本标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前由最高法院于05年1月1日针对法院的内设鉴定机构而制定实施的;二是因为,最高法院的该规定不能约束不受法院管理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可以不按照此标准执行。这是其一。 其二,在各鉴定标准中都会列举各等级的具体伤残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的“2分则”中的“2.10十级残疾”中列示了63种可评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形,关于眼睛十级伤残有以下列示:“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需注意的是,上述所列只是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还可能存在其他伤残情形,故标准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作出列示,由此各鉴定标准中多有规定其他的情形,比如《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总之,最关键的是,对各种伤残情形要本着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来进行,比如《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再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规定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最后,那么你孩子这种情况是否能构成伤残呢? 第一,鉴定伤残等级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才能进行。这就是说,只有等你孩子两个月后看瞳孔放大的症状是否能恢复,如恢复了自不存在伤残的问题,也就无法鉴定确定等级了。 第二,如果两个月复查后,仍然存在瞳孔放大且日后不可能恢复了,那么这时我认为构成十级伤残问题不大。有一点需先提及一下,除视力正常外,请具体咨询医生是否有其他病变,如有则其他病变可考虑伤残鉴定的问题。如果能排除其他病变等,其他一切正常,仅仅是瞳孔放大而无法治愈,则此时就应属于十级伤残。原因是前述的伤残划分依据,虽然正常人的眼睛瞳孔就要随着光线、环境等因素影响而放大或缩小,但是孩子的瞳孔放大将伴随着孩子的一生,这本身就是对眼睛的一个损坏,并可能造成孩子日后在生活中被别人嘲笑,从其自身角度讲,也将造成社会交往能力受限。故参照前述标准,鉴定为十级的可能性很大。 二、关于伤残鉴定的程序及标准等问题 在能确定有其他病变或者仅瞳孔放大而无法彻底治疗的情况下,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你并没有介绍给你孩子造成伤害的背景即因为自身原因还是他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故我认为大多数是因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内造成的,这就可能存在与他人甚至学校的赔偿问题,比如可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属于伤残,则要进行鉴定确定等级并计算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问题,您没有具体问此问题故在此不予介绍了。单纯就如何鉴定而言,一是选择鉴定机构,每个地方的省级司法厅都要公布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二是,就申请方式而言,可自行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如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到法院的也可申请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至于具体所需材料因各种申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申请书、病历、有关医疗诊断、检查等医学文书是必需的。
1、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占双手功能的18%,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三掌骨各占2%,第四、五掌骨各占1%。 2、手功能障碍伤残评定情况:双手丧失功能5%以上,可构成十级伤残,丧失功能10%以上可构成九级伤残。 因此,如果仅一左手大拇指掌骨粉碎性骨折,即便完全丧失功能,才占一手功能的4%,占双手功能的2%,达不到“双手丧失功能5%以上”,即依陈述的受损情况构不成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0人已浏览
382人已浏览
705人已浏览
1,0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