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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义务未履行完的,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失效,双方均没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民法典允许并尊重当事人对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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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处理:双务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实际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我们都知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要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然就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合同履行完毕,还有需要履行的义务吗?当然有需要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又叫“后合同义务”,主要包括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要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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