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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在法院解封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 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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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房产期限是多长 根据新司法解释,房子是不动产.应该不超过贰年,就是保全,也应该以新司法解释来办,如果超过依个月,那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吗?. 查封房产,在法院不主动解封的情况下,期限贰年,到期不 办理续行查封,自动解封。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依0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贰9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 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 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 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0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 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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