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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大大放宽了人才落户条件。以下四种人才落户门槛很低,可以直接落户。1、学历型人才:全日制本科不超过40岁,硕士不超过45岁,博士不受年龄...
一、引进学历型人才,需要招收全日制本科学历,40岁以下;研究生学历,45岁以下;博士,年龄不限。 技能型人才的引进,需要统招全日制中专/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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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及基本业务知识测试合格,可不受岗位职数和聘任指标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具体规定是: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员”级职务,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聘为“助理”级职务;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助理”级职务;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中级职务;6.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经考核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参加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全国职称资格考试。
济南市引进人才等落户政策一、规定与条件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2、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或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3、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5、对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人技师以及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本人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落户。二、提报材料 1、入户人申请 2、聘用单位证明 3、入户人《暂住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入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婚姻状况的《户籍证明》 5、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荣获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的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7、入户人(仅限原非农业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正式工作的应符合调动类落户条件,由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8、聘用合同 9、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随迁未婚子女的) 10、有关部门出具的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仅限条件5)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程序与期限 1、程序:到拟落户地所在公安分局申请 2、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 1、户籍证明材料:5元/张鲁价费发[2006]231号; 2、户口准迁证:5元/张鲁价费发[2006]231号 3、居民家庭户口簿:10元/本鲁价费发[2006]231号
答:不能再生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第十三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第十四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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