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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 1案件的管辖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在管辖上必须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实践中问题较多的出现在约定管辖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仍属于合同类,故合同双方依法可以对纠纷的司法管辖进行约定。经统计,95%以上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对纠纷的司法管辖有进行约定。而特许人作为强势一方,往往都是约定由特许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由于在约定管辖的内容上不明确,用语上不周延、不规范,常常导致案件在受理问题上争议较大。如胡某诉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声明书》中约定:“如果协商不成,由古田县人民法院受理裁决”,后原告选择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审法院认为古田县法院虽无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古田县法院的上级法院,有权受理本案,且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如步贤(福建)鞋服有限公司诉赵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审法院认为晋江市人民法院只能管辖5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本案标的超过50万元,故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泉州中院管辖。对上述两案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受理没有依据;二是认为合同双方具有约定管辖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虽不明确,但并不存在明显违反管辖规定的情况,一审法院进行受理并无不当。一般认为,对于合同双方存在约定管辖的,原则上仍应严格审查,对确实存在约定不明或者明显违反民诉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不应为了单纯扩大案源随意突破法律规定或者曲解条文原意,从而破坏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对此问题,笔者在所撰写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约定管辖问题的分析认定》一文中有过详细论述。 2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认定一份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对全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协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五花八门,有《经销合同书》、《区域经销协议书》、《加盟代理协议》、《授权代理合同书》、《特许经营协议书》等等,合同名称中直接涉及特许经营的比例并不高。因此,单从合同名称本身并无法直接判断双方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如何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应重点结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即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接受特许人的监督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依附关系。因此,依照上述规定,对双方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判断的重要标准,不应简单地将合同名称作为定性的主要依据。要注意将特许经营合同与普通的产品经销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来。产品销售合同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仅涉及特定产品销售或特定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产品提供方仅为其产品质量负责,知识产权许可方仅担保其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此外并不拥有更多的监督、管理、培训、技术支持等权利或义务。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合同双方的内容涉及商标的授权使用和经营管理模式的统一要求,但实际履行时只是存在单纯的货物买卖关系,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也只是因为对货款的结算存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就不宜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也比较经常出现,就是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往往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对此应当“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重点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3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涉及合同效力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特许人不具备特许资格的问题。《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只有企业才能作为特许人,我们认为这一条款应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非企业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认定无效。如福州中院审理的陈某静诉李某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认定陈某静作为个人与他人签订《1108私房咖啡加盟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违反《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二是特许经营合同未经备案的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我们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本质上仍属于民事合同,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仍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备案制度是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方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因此,备案只是一项管理性措施,不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不能以特许经营合同未备案为由认定其为无效合同。特别是通过分析我省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特许经营合同并未进行备案,如果轻易否定其效力,将会极大影响交易稳定性,对合同双方都是不公平的。三是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问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实践中对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是否影响效力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如李某诉泉州市丰泽大约翰饮食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人因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条件,认定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书》无效。我们认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直接关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特定群体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直接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原意在于对部分特许人进行经营资质管理的条款,而并非意在建立严格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当前的特许经营市场尚不规范,很多企业在初期扩张过程中,为抢占市场,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发展众多的加盟商,如果轻易以违反“两店一年”规定否定合同效力不但无助于市场规范,反而会影响市场稳定。4因欺诈引起的合同解除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该条规定在具体适用中的难点是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欺诈的认定标准问题。从审判实践来看,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欺诈主要表现为:(1)特许人基本情况和经营资源方面的欺诈,如把中资企业谎称为外资企业或者与国外企业具有关联关系,谎称该经营模式系从国外传入并已获得重大成功等。把非注册的商标谎称为注册商标,把非专利技术谎称为专利技术等;(2)被特许人情况和预期收入方面的欺诈,如虚构或者夸大被特许人数量、特许经营授权范围、颁布地域,加盟后可在短期内回收成本并盈利等;(3)就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费用的欺诈,如谎称产品获评驰名商标、对产品产地进行虚假描述,隐瞒拟收取的费用,不具体说明各项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等。如泉州中院审理的许某诉黄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特许人称其所经营的美容服务来自泰国圣荷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特许人系该公司大中华区唯一全权代表机构,但并无证据证明。又如厦门中院审理的王留某诉厦门市双丹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项下产品(产自印尼的燕窝)的重要信息进行了隐瞒(燕窝产品存在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从印尼进口燕窝),导致被特许人的加盟品牌丧失商业信誉,无法经营。我们认为在审理中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要注意区分恶意欺诈与商业吹嘘的差别。商业吹嘘在产品或者服务的推广宣传中比较普遍,这种吹嘘应当是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标准的合理夸大或者适度拔高。是否构成具备解除条件的欺诈,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特许人所隐瞒信息或者所提供虚假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防止被特许人滥用解除权,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经营失败的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点:1.个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4.授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为您提供一份餐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如下: 1、合同双方 特许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被特许者: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Q公司标志。 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苏州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年,自2003年6月1日起至年月日止。 17、附则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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