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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只要当事人接受过处罚,缴纳过罚款的,不会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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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应该说,你们当地政府还是好说话的。在明确你已违法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平时不催你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只有在当你需要政府部门开证明的时候才向你要,这已算是很客气了。而我们这儿,计生部门只要你违法生育子女的事实成立,就会即时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则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然政府记得你,那么,社会抚养费你只能去按照他们规定的时间缴纳,除此之外,还能有什么办法呢?毕竟,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下面是中牟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内容: 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并未修改仍然有效。其中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如下: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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