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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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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违反国家和辽宁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5--10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1、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基本原则:按照基本标准的0.5倍至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基本标准:(1)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2)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2、需要多交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规定缴纳正常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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