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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故亲人物业 先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2021-01-22
张小姐的父亲不久前病故,但生前因治病欠下一笔债务。现在,张小姐的母亲想出售其丈夫名下的一套住宅用以还债。张小姐声称自愿放弃该套物业的继承权,但她还有一位未成年的弟弟,那么张小姐的母亲想要出售该套物业时,如何办理继承登记?  业主身故后,其物业的处理一直是不少市民关注的问题。尤其当该物业需要转化 成直接的金钱利益时,如何平衡所有“继承人”的利益,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在二手房屋交易市场,大多数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处理自己先人的物业,影响了交易的时机,同时还特别容易产生家庭纠纷、影响家人感情。据合富置业专业人士介绍,出售已故业主的物业,首先必须对该物业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所以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必须办理继承登记。张小姐的母亲要出售该物业,需先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张小姐母亲需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其丈夫的死亡证、其儿子的出生证、房地产证以及张小姐的身份证等,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由于张小姐自愿放弃继承权,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已经注明房屋由张小姐母亲和张小姐的弟弟继承。然后,张小姐母亲本人持测绘图、继承公证书、房地产证、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登记申请表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办理继承登记需注意   办理继承登记后,表示登记人已经继承了该物业的产权,可对该物业行使买卖、转让等权利。合富置业专业人士提醒,继承登记适用于业主死亡后办理,所需时间约3~4个月左右。登记人须留意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和预算。登记人在办理继承登记时,须备齐的资料包括:1.继承公证书;2.房地产权证(共有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5.测绘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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