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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可以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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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减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到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有可以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必须减刑。确实有悔改表现是指认罪认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定,积极参加接受教育改造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犯罪分子在刑事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分子的申诉不应分析不承认罪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获得减刑,必须满足各监狱劳动的要求。例如,有些监狱要求囚犯减刑必须达到180分。目前一般减刑一次大部分是减刑九个月。对被判有期徒刑和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犯罪分子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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