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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规范经营;(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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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时,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对象的,中国XX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同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披露有关信息、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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