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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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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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