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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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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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