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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因此质押权属于担保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因此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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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需要登记的。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 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股权质押必须要登记,不登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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