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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实施了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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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传播淫秽书刊、电影、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以故意为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解释了该罪的处罚。根据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因特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多份;(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音频文件100多份;(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等200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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