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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传播淫秽书刊、电...
1、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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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毫无疑问具备关键意义。本罪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物品、报纸、图片、视频、视频、视频、视频、淫秽物品、娱乐物品、印刷、雕刻淫秽物品、图案生活物品等。传播方式可以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变头脑,在艺术品中故意添加淫秽物品,或者在小说中故意添加淫秽物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广播、出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1、播放行为,一般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本条第二款独立犯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产品的行为,因此这里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播放行为。2、出租行为,也就是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用,出租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不以利益为目的,行为者也没有获得价格的目的。3、运输行为,即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处运输到另一处。4、携带行为是指行为者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了自己,就不能认为是犯罪。5、展览行为,即陈列供他观看。展览是静态展示,行为者将淫秽物品固定在一定的空间内,吸引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人来看。6、发表行为,即公众,公众是不特定的很多人。7、邮寄行为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信件夹带等。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者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8种行为,都要以盈利为目的,以盈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盈利罪。此外,情节必须严重才能构成此罪。主要是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淫秽物品数量多的淫秽物品数量少,次数少,但传播的对象数量多,结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三)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行为者不必为了获利。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间接也可以构成。例如,行为者自己看淫秽物品,不听别人的参观,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根据本罪论处。行为者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例如,为了让别人分享刺激,取悦别人,诱惑别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成本罪。行为者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话,粗心大意会传播有淫秽物品内容的书、照片等,不能用犯罪论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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