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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手续:(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二)申请人的身份证...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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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行政复议延期的原因: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复议申请期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但为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行政复议法也作出了适当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复议申请期限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予以延长: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期限,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能力,一般社会个体对某类情况的发生事前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尽管已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一般社会个体仍不能避免某类情况的发生亦无法克服由此产生的后果,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情况,通常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等社会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因出现不可抗力情事致使申请人的行动受阻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可暂时中止,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二是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例如,公民突患急病、重病,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合并或分立阶段以及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进行阻挠等情况,致使管理相对人难以正常行使复议申请权。在此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也应适当予以延长。
根据规定没有行政复议案件的原因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法律救助的重要途径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正呈下降态势。以华容县为例,全县近几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为:2001年14件,2002年15件,2003年9件,2004年7件,2005年11件,2006年到目前为止仅3件。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是经过多年的努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负面原因。如何克服负面因素影响,扬长避短,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摆在广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行政复议案件减少的负面原因分析 (一)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主要体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知之不多,维权意识不强。《行政复议法》在颁布实施之初,各地都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宣传宣讲活动,但这种宣传宣讲大都是暂时的、一阵风式的,没有纳入常规的普法宣传计划,缺乏宣传学习的连贯性和长期性,由此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知之甚少,利用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有的人即使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往往习惯于采取信访或“找领导”的形式来解决,而忽略了“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方式。据2005年对我县部分相对人的问卷调查,在“对行政行为不服选择何种救济途径”一栏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找领导协调或向行政机关说情,却不愿利用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手段。有的部门和领导对这类本属行政复议范畴的信访也往往采取协调的方式加以处理。这样做,一方面导致有的问题久拖不决,久访不息,既影响行政效率,又不利于问题的及时彻底解决;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行政复议法难以贯彻实施到位。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原则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包括两种情况:(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凡是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或者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它适用于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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