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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xx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2022-09-17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包庇水环境违法行为的;(二)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三)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四)不及时查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五)不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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