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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域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流域内的港口和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垃圾...
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水污染防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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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域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流域内的港口和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设施。
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治理验收不合格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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