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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实际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首先需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的合法财产,对于死者因公死亡而取得的死亡抚恤金、补助金,是在死者因公死亡后,单位为了抚慰死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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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死亡赔偿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而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该条采取“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死者的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同时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金,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故本案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应为死者近亲属来分割。也就是从理论上讲,应为死者的妻子、儿女和父母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如果赔偿金中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这一事实遭受精神损害而向死者近亲属支付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金,也应由死者亲属共同享有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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