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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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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应以学校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及晚间加班工作。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完成任务的,方可安排教职工加班。 为确保教职工休息、休假权利,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申报由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确需加班的要事先周密安排,做出计划,提出申请,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数。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企业如果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而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上班也必须要按照规定付予报酬。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无可厚非,但是无偿加班就肯定不合理了……应该支付加班费才对,而且加班要征得本人的同意才行。如果不给加班费,且未经本人同意就强行加班,那是不给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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