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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2、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
破产重整的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制,因为破产重整需要多个程序和步骤,大部分没有确切的时间节点,任何程序都可能影响整个破产重整的时间。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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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所需的时间不统一固定,取决于实际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经理未按时提出重组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我国法律对破产重组需要多长时间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但是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破产重组的时间。 我国《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也规定了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期限,而是由各方通过重组计划协商确定。债权人愿意接受长期执行期限,合法且不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法律不必禁止。根据我国《破产法》,重组计划的实施不属于重组程序,法院不可能也不能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组计划的实施。因此,规定由管理人员监督。但由于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限过长,会增加重组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最好在重组计划中明确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不用担心重组计划投票时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期是指管理者在重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期,一般短于或等于实施期。因为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监督的正是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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