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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车祸产生的住院费用由哪一方垫付。对于此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对于抢救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工伤住院期间的费用,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是依法购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 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的,视为停止工作的工资期,不能照顾自己的工伤职工在停止工资期间需要照顾的,由本单位负责。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由工伤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工伤和职业病残疾水平》GB/T16180-2014”4、1、5、生活自理障碍的规定,按照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所在省市有规定的,由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同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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