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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一、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工人进行职业体检。二、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上岗前职业体检。三、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定期职业体检。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四、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退休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职业体检要根据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照《职业体检项目及周期》规定确定检测项目及检测周期。在需要复查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复查应的检查项目。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命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16条使用者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按规定报告。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使用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18条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使用者必须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明确记载的再检查时间进行再检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确诊存在异议的,可在领取职业病确诊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确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初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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