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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赡养一人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2条,纳税人赡养一人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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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理解如下: 1、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人,其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额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2、兄弟姐妹中一人分摊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4、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5、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论有几个老人每年只能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 6、具体分摊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扣除的金额不同。被抚养的父母必须在60岁以上,被抚养的老人必须是法定的抚养者,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附加特别扣除,年扣除标准额为24000元的独生子女必须与兄弟姐妹们分配2000元,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每年不得超过12000元。如果家里有三个孩子,三个孩子每月特别扣除额不得超过2000元,一个孩子的扣除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金额,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的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应当填写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身份证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保留备查材料,包括约定或指定的书面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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