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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责任赔偿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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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无法代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例如,患者的下列情况之一:1、植物人的状态;2、极其严重的智力障碍;3、临床判断无法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断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依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肉力量0级,临床判断无法恢复。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可能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者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况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的医疗依赖,或者大多数生活不能自理。(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之一、严重功能障碍、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况之一、严重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自理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况之一、重度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自理(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中度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自理。(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大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可自理(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可自理(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可自理。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责任程度,明确具体的数字比例供计算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的。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的“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为: 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 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 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 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 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外。损伤参与度0%。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专家鉴定小组应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确定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二)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大部分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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