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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对于拒绝付款的票据不可以背书。例如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不得进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人进行背书转让的,则背书人应当承担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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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拒绝承兑汇票,拒绝支付或者超过提示支付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因此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支付或者超过支付提示期限时,不得再次背书转让。背书的作用是转让票据权利,被述人通常是为了获得票据权利。因此,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学会支付时,背书人不能获得票据权利。同理,票据超过支付提示期后,再次背书转让的,备案人无权取得票据权利,被述人利益无法实现。票据法的规定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承担汇票责任,被告人承担承兑和支付后手持有的汇票的责任。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出现汇票背书转让,背书人当然会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对于拒绝付款的票据不可以背书。例如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不得进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人进行背书转让的,则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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