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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相比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而言,该法作了很多修改和调整。但仔细研读该法后,本发现该法在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及反诉的问题上仍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本在此就该问题做一个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举证期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以深圳为例,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现“打架”现象。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以规范案件审理。比如,可以规定在立案后的某一时间期限内或开庭前的某一天进行证据交换,以固定证据和仲裁请求,防止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随意性以及“证据突袭”。反诉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反诉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是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诉的。本就曾代理深圳某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成功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反诉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单独提出。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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