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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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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税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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