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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
一、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怎么办1、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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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请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为最终裁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并在发生工伤后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诊断或者治疗期间,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者支出的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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