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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同时存在吗

2021-11-15
在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两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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