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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这种情形的原理与第一种情形相通。与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
________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________)……执……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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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止和终结作出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 2、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则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如果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应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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