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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止和终结作出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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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再审执行案件中止。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决定再审的同时,即在决定再审的裁定书上,人民法院会决定中止案件的执行。如果再审改判,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新的判决书。与此同时,法院会将原中止的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如果案件正常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在案件再审改判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中止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出现导致强制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以后,继续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后者则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彻底结束,并不再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发现有中止和终结的情况发生,应作出执行中止和终结的书面裁定。中止和终结的书面裁定应写明中止和终结执行的原因。定期中止执行还应写明中止执行的期限和恢复执行的条件。对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即告中止或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因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暂时不能继续进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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