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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立案后,但是没有收到中止执行裁定,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可能是一审判决,也可能是二审判决,关健是要看二审判决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审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决定再审后,除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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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二、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原执行依据;(2)终结执行裁定书;(3)重新执行申请书;(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再审期间一般要中止执行,但是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1、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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