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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后,中外双方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价必须以公司净资产值(所有者权益)为标准计算,股权转让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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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在网站上面填写备案申请资料并上传相关纸质资料,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属于本级商务部门权限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返回请申请人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权限的,请申请人上报成都市投促委办理;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请申请人到成都市政务中心投促委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二)复核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审核资料合格后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商务局窗口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凭备案回执到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1、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总局变更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 2、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加盖公章); (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解释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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