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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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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和执行时间的不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种类可以分别划分为:11.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强制执行;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被申清人强制执行或对申请人强制执行;4.先行执行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作出,无权的应在七日内送有关机关处理。
行政复议答复书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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