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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以上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性所属公司增加生育假(产假)30天3、难产(剖腹产和生...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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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以上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性所属公司增加生育假(产假)30天3、难产(剖腹产和生育过程中使用吸宫器、生育钳等非正常生育的平均生育手术者)增加生育假15天4、多胞胎生育的,每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法律规定:《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孩子的,男性所属公司7天护理假,女性所属公司30天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实际工资的报酬。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参照预付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情况给予报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应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每人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158天。 1、天津市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分别根据情况确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人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天,一般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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